一、緣起:
原住民族委員會(下稱本會)為鼓勵懷抱夢想,冀望付諸行動並實踐夢想的原住民族人,前往其他國家進行正規教育體制外之研習或服務活動,培育原住民優秀人才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目的:
(一)鼓勵原住民在國外進行短期學習、研究或服務,增進知能及拓展其國際視野,以實踐夢想。
(二)提供原住民更多元的國外學習管道與經濟協助,提升社會與世界之競爭力。
三、申請階段:
(一)補助對象:
1.具原住民身分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。但已獲得教育部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,或其他性質相似之出國補助者,於補助期限結束 3 年內不得申請。
2.受補助者如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,本會得追繳其補助款。
(二)補助標準及名額:
1.申請計畫類別不限,內容應具體可行,並對個人生涯發展具有積極正向之激勵效益,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整。
2.依本會預算額度,衡酌補助名額(含優先錄取 赴新南向國家 10 名)。
(三)申請時間:自公告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止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(四)補助期間:最長以 90 天為限,並應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執行完竣。
(五)申請應備文件:請於交件時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,文件不齊者,本會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, 補正以 1 次為限;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,均應予駁回:
*申請應備文件:
1.申請表(如附表一)。
2.計畫書(如附表二)。
3.切結書暨著作授權書(如附表三)。
4.語言能力證明文件,如通過外語檢測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如無則免。
5.其他特殊表現佐證文件,如無則免。
詳情起見:原住民族委員會
